歐盟授權(quan)代表
為了更好地保護歐盟的消費者和環境,歐盟法規要求,為了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制造商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加貼了CE標志的產品必須標有制造商的名稱和聯絡地址;如果制造商來自歐洲經濟區EEA以外的國家,其產品必須同時標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歐盟授權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或European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的名稱和聯絡地址。同時為了提高整體的市場監督效率,歐盟委員會將負責檢查市場監督效率,并要求所有成員國都應滿足最低法律要求,加強合作和交流。此外,歐盟委員會將和海關合作,并與相關利益方(制造商、歐盟授權代表、進口商、分銷商)開展合作,建立產品追溯系統。歐盟委員 會首先關注高風險領域,比如醫療器械。
歐盟授權代表的定義與職責
歐盟授權代表是指由位于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確指定的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該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對該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職責。
歐盟指令要求歐盟授權代表必須位于歐洲經濟區境內并且具有商業注冊地址,某些國家還要求歐盟授權代表必須有公司注冊號或歐盟增值稅VAT注冊號。
EEA成員國的政府及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直接聯系歐盟醫療器械CE認證授權代表,核查EEA境外的制造商是否履行了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所要求的職責。
制造商的一般商務代表,例如授權經銷商,不論是否位于歐洲經濟區境內,都不應與新方法指令所要求的歐盟授權代表混淆。
雖然歐盟授權代表可代表EEA境外的制造商履行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對該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職責,但制造商依然是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
在沒有制造商同意的情況下,歐盟授權代表不可擅自單獨更改EEA境外的制造商所制造的產品及其技術文件,即使是為了使違規產品符合歐盟產品指令的要求。
歐盟代表所涉(she)及(ji)到得四個指令是:
—醫療裝(zhuang)置指令(ling)(MDD)
—人員(yuan)保護(hu)設備(bei)指令(PPE)
—低電(dian)壓電(dian)氣設備指令(ling)(LVD)
—電(dian)磁兼容指令(EMC)
授權代(dai)理(li)機構(gou)負責處理(li)與CE標(biao)志有關事宜;
授權(quan)機構的職能不同于進(jin)口商(shang)和批發商(shang),而類似于律(lv)師。
授權代理(li)機構(gou)在歐(ou)盟有一個即可。
歐盟法律要求非歐盟國(guo)家的(de)(de)(de)產(chan)品必須(xu)在包裝(zhuang)上/產(chan)品銘牌上說明授權(quan)代理機構名稱,地址(zhi)和聯系(xi)方式,以便隨時就有CE標(biao)志的(de)(de)(de)產(chan)品的(de)(de)(de)問題與授權(quan)代理機構聯系(xi)。